编者按
为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在建设网络良好生态、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四批)》予以发布。
01
(2021)渝0192民初142号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1)渝01民终8757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抖音”“火山小视频”等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的重庆地区代理商。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互联网广告发布合同》,约定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代理的“抖音”“火山小视频”等平台上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服务或其他合法的宣传对象提供广告发布、推介内容发布、链接推广等服务。广告费用以预付方式支付,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收到的费用按照一定的充值返点优惠比例折算为虚拟货币充入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网络平台账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两方间的合作协议,冻结并清零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平台中充值的虚拟货币,导致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所预付充值的虚拟货币也被冻结或清零。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请求返还无法正常使用的虚拟货币所对应的费用。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抗辩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仅负有代为充值虚拟货币的义务,充值完成后其合同义务即已履行,故不同意返还费用。
裁判结果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互联网广告发布合同》的约定,充值虚拟货币是作为数据推广费用的付款方式,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负有对数据推广内容的提交、审查等义务或权限。因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平台运营方将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充值的部分虚拟货币采取冻结和清零措施,故即使其主要合同义务是充值虚拟货币,但所充值金额因其自身原因而无法正常使用且最终灭失,也应当视为其未全面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返还相应虚拟货币所对应的款项,公平合理,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和律师代理费用。宣判后,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抖音等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已经形成了由亿万用户和创作者、商家组成的以互利共生为典型特征的应用生态。因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具有广覆盖、快传播的特点,广大商家、众多广告商遂通过充值的方式购买热度,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上宣传、推广其商品、服务。但该类宣传、推广方式具有即时性的特点,商家必须精准捕捉消费热点、及时投放推广内容,故互联网应用平台的运营主体或服务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平台用户高效便捷使用充值的虚拟货币推广其商品和服务。本案中,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代理充值网络平台虚拟货币的服务商,因其与平台运营主体间的纠纷导致平台用户所充值的虚拟货币灭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02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重庆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渝01民初308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新闻报道重庆一批进口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7月16日,被告重庆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某策划推广”上发布《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一文,文末附有名单下载链接,该名单内容包括万余名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其购买日期、购买商家名称和地址、购买数量等详细信息。几天内,该篇文章阅读次数达5225次,被转载198次。原告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被告非法泄露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本案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二、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一年内策划、制作、发布其原创的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4次以上;如不履行,少1次公益活动则赔偿2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等公益活动。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重庆某营销公司在获取万余名消费者个人信息后,为博取流量,擅自通过网络将之在公众号上公开,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广泛传播,致使众多消费者对个人信息被泄露产生隐忧,破坏消费环境的安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违背新冠疫情期间为防控所需对个人信息运用的原则,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约定被告以行为填补公益损害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疫情期间涉万名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网络被泄露侵害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曾入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组织的2021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以及消费数据管理的迭代升级,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搜集、管理和运用能力得到巨大的提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除获取交易对价外,还往往附带获取了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一方面促进了消费便利,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使消费者产生了对其个人信息安全的隐忧,尤其在网络信息传播如此迅速的大环境下,一旦泄密失控,将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本案中,被告通过网络泄露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网络侵权传播迅速、影响范围广的特点,不仅直接侵害了名单中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打破了社会公众对安全消费环境的信赖,破坏了市场秩序,更违背了新冠疫情期间为防控所需对个人信息运用的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审理对网络空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宣传和指引作用,促进了网络购物及消费数据信息化管理迭代升级背景下的市场环境优化、市场秩序规范,也可促使新兴自媒体行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03
巴将军公司与晓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渝0103民初34053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巴将军公司、晓宇公司均系重庆市知名火锅企业。2021年8月10日,巴将军公司在“百度一下”搜索框输入“巴将军火锅加盟”进行搜索,搜索结果第二条标题为“潼南区巴将军火锅加盟多少钱…”,标题下有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照片以及“渝味晓宇火锅,是一家重庆老火锅,如想了解巴将军火锅加盟信息,请联系渝味晓宇火锅咨询平台”等描述语。点击此条搜索结果,跳转到晓宇公司网站,页面上方和底部均有“渝味晓宇”标识及晓宇公司的加盟热线电话,该页面自上而下有《潼南区巴将军火锅加盟项目优势在哪里》等标题含有“巴将军”的数篇文章,文章介绍了巴将军火锅的食材、口味等情况,使用了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照片及晓宇火锅菜品的照片。该页面下方有“巴将军火锅加盟”“李子洞火锅加盟”等重庆其他火锅品牌加盟的文字。点击“巴将军火锅加盟”,跳转页面排比式罗列“巴将军火锅店加盟怎么样、巴将军火锅加盟有什么优势”等类似文字,页面底部显示“渝味晓宇火锅加盟官网-《舌尖上的中国2》唯一推荐的重庆火锅品牌50强”。巴将军公司认为晓宇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晓宇公司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晓宇公司在本企业网站发布大量信息,信息标题及内容中均含有巴将军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巴将军”字号,这会使晓宇公司网站链接在相关网络用户搜索带有“巴将军”的关键词时位列搜索结果前列,从而吸引相关网络用户的注意力、增加其网站点击量。同时,晓宇公司在上述信息中使用本企业相关的照片、标识、加盟热线电话、宣传语等,会进一步造成影响用户选择、给本企业带来潜在交易机会的结果,也会让相关公众误认巴将军公司与晓宇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导致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运用关键词进行信息检索已经是每个网民的习惯和必备技能,“流量”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点领域。网络用户检索关键词出现的结果会根据搜索结果网页中包含的关键词数量、相关性、页面点击量等因素排序,本案即是经营者利用关键词相关性排名搜索规则,将同行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名称大量用于其官网,并在相关信息页面使用本企业相关的照片、标识、加盟热线电话、宣传语等,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较好地回应了“互联网+”经济时代的新现象、新问题,合理界定了新型互联网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互联网发展时期的重要作用。本案所形成的裁判观点对于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隐蔽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行业互联网竞争秩序、构筑健康的品牌经济均具有积极意义。
04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渝0151刑初470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在山东省菏泽市成立被告单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等。2020年9月,被告人岳某入股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约定盈亏均分,共同负责软件开发、网站搭建和维护、人员招募、工资发放等事项,同时二被告人将公司营业场所搬至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天安大厦。在某科技公司运营期间,李某、岳某作为管理人员,通过网络承接业务,购买搭建网络所需的源代码、域名并租用服务器,按照他人要求,安排技术人员搭建、维护具有插针功能和具有秒合约交易功能的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致使包括重庆市铜梁区张某在内的人资金受损。经查,在此期间,某科技公司获利共计10.68万余元。李某、岳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网站搭建、维护等技术支持,违法所得10.6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岳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代被告单位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对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岳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网络公司为他人犯罪提供APP、网站开发等技术支持,积极推动网络空间源头治理的典型案例。实践中,不法分子为牟取不当利益专门成立网络科技公司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科技技术支持,试图掩盖其犯罪行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参与网络相关业务时必须时刻绷紧刑事合规这根弦,仔细评估自身和业务相对方的刑事风险,不得以违法犯罪作为获利代价。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作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为谋求企业不法利益,利用自身技术,组织人员为他人搭建用于刷单、退款诈骗等的网站、APP,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温床。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一方面体现人民法院严厉实施“净网行动”的决心,大力推动网络空间源头治理,一方面有利于督促互联网企业优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刑事风险预防意识,警惕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触碰红线,做到不逾规不逾矩。
05
何某诈骗罪案
(2021)渝03刑初8号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渝刑终148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告人何某为了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由廖某某开发设计了“BAC芯”手机软件用于销售虚假数字货币BAC币。为避免暴露自己的真实信息,何某找到蔡某某,让蔡某某专门负责提供他人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手机电话卡用于收取销售BAC币所得款项,并安排人员进行取现。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员购买BAC币,何某利用已判刑的罪犯宋某某(曾用名张某)的照片做微信头像,使用尾号f22、512、u22等微信号,以“霸道总裁”等微信昵称,在多个微信群里发送宣传销售BAC币的信息,谎称BAC币是国家央行推广发行的国有化数字货币,未来可以升值等内容。期间,何某通过微信与柯某某联系,柯某某表示可以利用其带领的团队进行BAC币的销售。何某将自己通过“BAC芯”手机软件生成的BAC币交由柯某某销售,并将BAC平台管理员的账号交给柯某某管理。同时,程某某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柯某某参与BAC币销售。后来程某某在微信上将何某加为好友,将销售BAC币款项转入何某提供的银行卡内。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何某、柯某某、程某某等人共计销售BAC币获款人民币150537850.39元,涉及被害人人数60223人。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销售BAC币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各被害人的损失由被告人何某继续退赔。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何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虚拟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国外比特币的交易炒作活动也随之盛行。在比特币的带动下,国内很多虚拟币的投机行为也更为频繁,不仅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以及经济金融秩序,而且滋生了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以虚拟币炒作之名行电信网络诈骗之实的犯罪危害尤甚。不法分子往往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利用投资者盲目追求短期高额回报的心理,通过移动互联网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并据为己有,诈骗手段更具迷惑性,投资者也更容易遭受巨大财产损失。本案所涉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犯罪组织严密、发展迅速、受害人数众多、侦查难度大等特点。本案被告人何某通过设计开发能够通过移动互联网发行虚假数字货币BAC币的手机软件,并编造该货币系国家央行推广发行的国有化数字货币,升值空间大的虚假宣传,在微信群中大肆散布,先后诱使6万余名被害人上当受骗购买BAC币,诈骗金额1亿5千万余元,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受骗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本案的依法审判,对于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深入推进“全民反诈”专项行动,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保护网络交易安全,净化金融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06
余某等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2019)渝0108刑初873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与沈某通过QQ认识,在交往中,当余某得知沈某能开发出更好的“改串”程序软件后,便与沈某商量开发一款软件,由沈某负责编程,余某负责推广销售,沈某对此表示同意。2015年10月左右,沈某开发完成一款具备一键新机、全息备份与恢复、随机地理位置等功能的软件,二人将其命名为“NZT一键新机改串系统软件”(以下简称NZT)。根据其提交源代码所显示的该软件的核心功能为:在已越狱的IOS平台(苹果系统)下,提高设备运行速度,快速备份资料,一键修改APP可能读取到的所有参数信息,拦截APP获取设备真实参数信息。即该软件可以虚拟第三方应用根据用户协议所必须获取的手机设备真实环境信息,并对第三方应用识别予以干扰。
软件开发后,被告人余某在销售中实行按周卡、月卡、季卡、年卡定价,用户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然后购买激活码使用。在销售过程中,沈某将NZT激活码发给余某,余某溢价后再发给下级代理商并通过QQ、微信、淘宝网店等进行销售。余某作为总代理商发展了二级代理商20余名,在QQ上对下级代理商进行分级管理。用户在购买了该软件后,利用该软件的功能大量在微信、支付宝、facebook等具有社交、支付功能的网络软件以及与这些软件配套关联的其他软件上使用。客户购买NZT安装运行后,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等加大了安全识别的等级,致使该软件的使用条件受限,客户将此情况通过余某向沈某反馈,沈某对NZT进行技术维护和升级,形成对上述安全识别的对抗。
2017年8月,余某的朋友被告人郑某成为二级代理商,出于对郑某的信任,余某授权郑某建立NZT官方网站并进行网站日常维护管理。郑某为增强该软件的宣传推广力度又建立了微信公众号并制作NZT教程视频,帮助余某、沈某售卖该软件。由于该软件在市场销售量大,三被告人获取巨额的非法利益,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沈某获利金额为36307040.83元;余某获利金额为24 964267.21元;郑某的获利金额为488179.32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后开发并向他人销售具有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软件,被告人郑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加入余某、沈某团伙,共同实施前述行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被告人余某非法获利2496万余元;被告人沈某非法获利3630万余元;郑某非法获利48万余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余某具有坦白、立功情节,沈某具有自首、立功、退赃情节,郑某具有坦白、退赃情节。综合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将游走在法律边缘被广泛用于网络黑灰产业的技术软件开发、销售认定为犯罪,保障网络安全,维护互联网企业及网民权益,助力推进“全民反诈”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开发的NZT软件可以虚拟第三方应用根据用户协议所必须获取的手机设备真实环境信息,并对第三方应用识别予以干扰。NZT软件使一部手机能注册控制几百个账号,具有隐藏身份的功能,不但对群众日常生活广泛使用的微信、支付宝等具有社交、支付功能的网络软件的安全运行产生极大负面影响,破坏了网络空间的信赖秩序,且也多被犯罪分子利用恶意注册账号,进而实施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贩毒等犯罪活动。经查实,NZT软件是全国十几个城市多起网络犯罪新型案件的工具源头。通过本案的审判,界定了网络技术的犯罪边界,铲除了网络黑灰产业的技术性根源,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有效净化了网络空间,助力维护网络信赖。对该类型案件的打击处理得到了央视媒体《焦点访谈》播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07
廖某某、马某、谭某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渝0230刑初23号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中旬,被告人廖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无线语音网关用于搭建GOIP设备,并于2021年7月初找到马某一起搭建。2021年7月6日,马某又找到谭某某共同参与搭建。廖某某、马某、谭某某在明知上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架设GOIP设备以供上家使用。廖某某主要负责联系诈骗等犯罪团伙招揽业务,收取违法所得及支付工资等,马某、谭某某主要负责流动架设GOIP设备、更换电话卡等,直至2021年7月底。2021年8月中旬,谭某某与谭某、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又找到廖某某,要求通过搭建GOIP设备牟利。四人于2021年8月21日10时许开始架设,廖某某主要负责联系上家、收取违法所得、支付工资等,秦某主要负责驾驶车辆流动架设GOIP设备,谭某某、杨某某主要负责开关设备、更换电话卡等,直至被抓获。
经查,2021年7月期间,诈骗团伙通过廖某某、马某、谭某某架设的GOIP设备远程拨打电话,以冒充客服等方式共计诈骗5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27601元。其中廖某某、马某参与架设GOIP设备涉及诈骗金额327601元,谭某某参与架设GOIP设备涉及诈骗金额269816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马某、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金额、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判决廖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廖某某、马某、谭某某均未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农村流动架设GOIP设备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GOIP设备是一种能够实现异地漫游的网络通讯设备,可以将传统的电话信号转换为网络信号,可以同时接入上百张手机卡、支持电话呼叫、短信群发、远程控制、人机分离等功能,是不法分子远程操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工具。网络空间原本是信息技术变革创新带给人类发展的新空间,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空间,本案被告人廖某某等人明知上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上游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造成多人被诈骗损失惨重,严重侵害人民财产安全,这与网络信息技术使用的初衷背道而驰。本案的依法判处,切断“网络犯罪”的“服务”和“支持”,有效地震慑了网络犯罪,有利于筑牢全面反诈防线,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也有利于推进依法管网治网,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08
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渝0110刑初750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被告人罗某发现向某些游戏、赌博平台客服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获利,便开始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罗某在网络上联系到一名男子,并在该男子提供的百度网盘中下载了大量的公民信息(学籍、身份证号码等),存储在笔记本电脑中,然后通过QQ、微信等途径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公安机关复核,被告人罗某储存公民个人信息的笔记本电脑中实际有效数据3471457条。被告人罗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先后获利共计70900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同时,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罗某承担70900元民事赔偿责任,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原创文章,作者:筱凯,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jingyueyun.com/ask/264.html